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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專利申請暨維護作業要點

一、宗旨
本校依據「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訂定「大同大學專利申請暨維護作業要點」(簡稱本要點)。

二、專利申請
本校教職員之研發成果有申請專利之需要時,得由發明人向研究發展處提出專利申請。

三、費用
本校研發成果之專利權申請及維護,由發明人負擔全部費用為原則。但經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管會)評估具推廣潛力者,得經研究發展處專簽校長核准後,補助專利申請及維護相關費用。

四、專利權人
1.本校研發成果之專利權申請,除資助機關或產學合作契約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為大同大學。
2.為助於本校研發成果之推廣應用,本校專利申請得與企業,以共有方式提出申請,共有權益條件應另具體約定之。

五、專利維護
除資助機關或產學合作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本校經費補助申請獲證之專利,由研管會審議維護年限。

六、專利讓與及終止
1.政府部門資助機關計畫之研發成果專利,經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應循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並將得讓與內容公告周知。如有請求讓與申請,經校內程序核准後,應報請政府部門原資助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如未獲同意,本校應持續辦理推廣。
2.經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得依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報請原資助機關審查同意終止維護。如未獲同意,應繼續繳納維護費用。
3.非政府部門資助機關計畫之研發成果專利,如為產學合作計畫資助之研發成果專利,依其契約規定辦理。其餘專利,得依照前述原則,或經研究發展處審核簽准後辦理讓與及終止。
4.相關作業程序另由研究發展處訂定之。

七、發明人義務
1.發明人應據實揭露專利相關申請文件,並於專利維護期間,提供專業領域技術評核意見。
2.發明人應協助專利之對外推廣實施,配合學校或資助機關辦理之專利成果推展活動。

八、發明人責任
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發明人以其他非本校為所有權人之名義,自行申請專利,或發明人以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而致使本校遭受損害,發明人應對本校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由發明人自行承擔所衍生之民、刑事責任。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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