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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提供「96-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有關實習作業諮詢、實習糾紛或爭議等事宜,特訂定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職掌與任務
一、 提供本方案實習作業諮詢。
二、 審議本方案之經費規劃與運用。
三、 處理本方案實習爭議。
第三條 本委員及聘期
本會委員至少7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成員包含如下:
一、 校長、畢(就)業輔導或相關單位主管。
二、 參與企業代表至少3人。
三、 第三公正人士至少1人。(可為勞政相關單位代表或就業服務領域專家、學者等)
委員聘任期間:自99年9月至100年5月止。
第四條 會議召開時間及人數
本會每季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五條 核定實施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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