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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校課程之品質及教學效果,特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大同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全校課程規劃、研議與審議。
二、 課程評鑑之研議與規劃。
三、 學程課程之審議。
四、 其他相關事項之決議與執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教務長、副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課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包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各推選教師代表至少一人;各學院推選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另得遴選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或畢業校友代表二~四人,由校長聘任之。
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校外委員任期兩年,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課務組組長兼任之,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
第四條 各學院及各系、所、中心、組應設院及系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並送上級委員會備查。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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