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空間設備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符合系所發展需求,有效運用與管理本系空間,達成系所卓越進步目標,特依據「大同大學空間規劃小組設置要點」,訂定「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空間設備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置「大同大學材料工程系空間設備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管理本系空間與設備。
二、規劃本系公共設備費分配事宜。
三、監督空間與公共設備之合理使用。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輪流擔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他委員每任任期兩年。
第五條
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專業建議或參與業務規劃。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由系主任擔任主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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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空間設備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70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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