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審議本系教師相關事宜,依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置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格之審查。
二、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三、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四、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五、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六、有關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由副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但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之決議。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本系教評會必要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個案審查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八條
教師申請事項未獲本系教評會通過者,本系 教評會應於審議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之教師。
第九條
教師不服本系教評會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其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且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本系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教評會、校教評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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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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