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法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為審議本校各項法令規章,特設置法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職員兼任,任期一年,續聘得連任之,行政事務由秘書室辦理。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為本校法規提案之審議與法規疑義之解釋。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提案單位須於本委員會召開會議五日前,以書面提送本委員會,提案單位得派員列席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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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法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9707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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