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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程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結合資源,讓學生有系統地修習學程相關課程,特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大同大學組織規程」等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得依教學研究發展需求,設置系、所、院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中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說明如下,
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學程相關行政業務,執行單位為本校學程教育中心。

第 四 條 學程之設置、變更、撤銷,由參與單位提具規畫書並由所屬學院會簽。學分學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僅限對內招生。學位學程得對外招生,但須經教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公告實施。
前項所稱規畫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程名稱(設置學位學程,須另載明授予學位名稱)。
二、設置宗旨(目的,學程特色等)。
三、整合資源說明(跨系所院單位名稱、授課師資、所需資源等)。
四、學程修習規定(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等)。
五、學程行政管理(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或受理申請資格規定、程序等)。
六、其他補充事項。

第 五 條 學程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統籌學程有關業務。各學程置負責人一位由校長遴聘相關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兼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第 六 條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計入本校招生總量內規劃。

第 七 條 學生選修學分學程須修畢該學程所規劃之課程至少六門十八學分,其他有關學分抵免辦法各學程得自行為更嚴格之規定。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校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一、 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學程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二、 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 九 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教育中心申請核發學程學分證明。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學程發給之學分學程證明或學位學程證書,其格式由教務處訂定。

第 十二 條 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一學年前提具終止說明書。學分學程應經相關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學位學程應經相關學院會簽,教務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公告終止實施。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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