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大同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第二條 大同大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以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學術單位主管,以及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學生代表、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之。本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由學生會選舉產生。
各推選代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及其他校內重大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四條 本會議之教師代表,由秘書室依每學年第一學期教師總人數與教師代表人數比例計算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造物教育實踐中心及體育室教師代表人數,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造物教育實踐中心及體育室選舉之;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編制內研究人員互選之;職員代表由全校編制內職員互選之;學生代表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另經本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六條 本會議議案以下列四種方式提出:一、校長交議。二、一級單位提議(附會議紀錄或以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可)。三、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提案(附會議紀錄)。四、校務會議出席代表6人以上連署提案。議案應於每次校務會議收件期限內送達秘書室。但有關本校法規之制訂、修正及廢止之提議,應先經法規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不得決議。
第八條 臨時動議案件需有出席人員五人之附議始可成案,其決議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會議之決議及主席指示事項之執行,由秘書室隨同會議紀錄一併公布;其需報經董事會或教育部核備或核定者,分別交原辦理單位負責執行。
第十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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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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