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一、 本校為鼓勵外國學生來校就學,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一)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一)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 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第二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第二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點第五項規定。
四、 外國學生依第二點與第三點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依本規定辦理。
(二)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五、 本校各系所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教育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如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但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六、 申請人應依申請入學當學年度招生簡章所載之系所組、學程授課語言繳交語文能力證明,基準如下:
(一) 如申請系所組需具有中文能力,或非申請全英語授課之系所組,則須具備相當於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級或提出前段學歷為主修華語文或以華語文授課為主之畢業證書等證明。
(二) 如申請系所組需具有英文能力,其英語文能力測驗應達 CEFR B1級以上。
(三) 若有系所組授課語言基準在前兩款以上,由系所組自訂於招生簡章內且需符合前兩款規定。
七、 本招生規定經教育部核定後,本校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系所、各系所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本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校招生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公告招生資訊於本校或政府網站,及參加海外教育展宣傳等。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如有委外辦理時,應適時確認其是否向外國學生收取不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得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本校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宣傳事項,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
八、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於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始得發給入學許可: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1. 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2. 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 其他地區學歷: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美金4,000元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上),或政府、本校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 推薦書二份。
(五) 其他各系(所)規定應附繳之文件。
(六) 其他依當學年度公告規定之申請文件。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入學許可應載明外國學生之姓名、就讀系所(學位學程)、學位別、授課語 言、入學之學年、學期開始日期、學雜費收退費基準、獎助學金及其他應告知外國學生之相關資訊之中文及英文版本,確認外國學生瞭解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
九、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八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六八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十、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入學之審查方式如下: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受理並就申請表件是否齊全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彙整送交各系(所)複審;各系(所)應依其訂定之入學標準,在規定名額內,確定錄取名冊並送交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彙整列冊,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給入學通知。
十一、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十二、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 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十四、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生;並得依照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十五、 外國學生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份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申請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或申請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於我國大專校院就讀之外國學生轉學依本校「大同大學招生規定」辦理。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十六、 外國學生申請為選讀生,依規定選修課程經考試及格者,得由本校核發學分證明。
十七、 本校為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提撥經費設置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其申請辦法依「大同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辦理。
十八、 本校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負責外國學生申請案件之核辦與平時生活與學業之輔導考核及聯繫等有關事項,並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相關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十九、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比照一般生辦理。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二十、 本校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二十一、 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應即依規定處理。
二十二、 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二十三、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二十四、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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