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第1條 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公正處理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檢舉案件,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特訂定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教師違反送審資格規定,當送審人被檢舉或被發現涉及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送審案,且依下列各款所定期間不得送審的處分外,取消其資格審定之申請並依規函報教育部備查。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一、 有關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代表作登載不實、未適當引註、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等之定義與裁量原則如下: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登載不實:係指涉及評審事項之部分,不包括身分資料誤繕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一年至三年。
(二)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一年至三年。
(三)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一年至三年。
(四) 未適當引註:援用他人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依學術規範或慣例適當引註,其未引註部分尚非該著作之核心,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造成誤導。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二年至三年。
(五)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指將同一或其學術成果之重要部分刊載於不同期刊或書籍,且未註明或未經授權。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一年至三年。
(六)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指使用先前自己已發表論著之內容、段落或研究成果,而未註明或列於參考文獻。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一年至三年。
(七)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其他經審議後認定有前六目以外之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一年至五年。
二、 有關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之定義與裁量原則如下:
(一) 抄襲:指使用他人之研究資料、著作或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嚴重者,以抄襲論。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五年至六年。
(二) 造假:指偽造、虛構不存在之研究資料、過程或成果。不受理期間為六年。
(三) 變造:指擅自變更研究資料、過程或成果。不受理期間為六年。
(四) 舞弊:指以欺詐、矇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或呈現之研究資料或成果。不受理期間為六年。
三、 偽造、變造: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八年至十年。
四、 被檢舉人或經由他人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及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不受理期間之裁量原則為七年至十年
除依上述各款之處分外,另可依教師法、本校教師聘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處分。且另依規定予以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證書;解聘、停聘、不續聘;一定期間內不予晉級晉薪、不得申請補助、借調、在外兼職兼課、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學術或行政主管。
若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第3條 被檢舉人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經他人具名具體指陳,向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提出,並經查證確為檢舉人所檢舉,即進入處理程序,且審查中之申請案不得撤回。處理程序除有窒礙難行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以四個月為結案期限。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化名或匿名之檢舉,需陳述具體事實並檢附具體事證,再依校教評會之決議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4條 檢舉案進入處理程序後,即由校教評會將檢舉事項內容通知被檢舉人於二週內提出書面答辯,同時議決成立調查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處理之。
第5條 專案小組之委員為五至七人,教務長及被檢舉人所屬院級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教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暨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校教評會推選之。委員中應含法律專家一人,必要時得就檢舉案之性質增聘相關之專家一至三人。
第6條 專案小組委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 現有或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 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 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 現為或曾為該案件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專案小組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檢舉人不得為專案小組之委員。
第7條 專案小組召開相關會議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於會議中邀請當事人或其所屬單位之主管列席說明。
第8條 被檢舉人於教師資格審查期間或經審定後涉及違反第二條所定情事時,由專案小組查證並認定之。
第9條 被檢舉人於教師資格審查期間或經審定後涉及有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事時,專案小組應將檢舉內容併同被檢舉人之答辯書,送原外審委員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至三位審查以利相互核對。所送之學者專家與被檢舉人有第六條列舉之關係者,應予迴避。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作專案小組審理之依據。
第10條 被檢舉人於教師資格審查期間涉及有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時,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紀錄,經專案小組、審查人確認後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11條 專案小組應秉持公正、客觀、明快、嚴謹、尊重專業領域判斷的原則處理檢舉案,在完成調查、認定、議決後,送校教評會確認之。校教評會於十日內,確認屬實者,依情節輕重及「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對被檢舉人議決應懲處之建議,於十日內,經校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及檢舉人。
第12條 違反規定案懲處經教育部審議或備查後,由教育部公告並副知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受懲處當事人若對懲處結果不服,得於收文後二週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3條 涉嫌違反規定案,未經證實成立前,處理過程應以秘密方式為之。對檢舉人、審查人及專家學者之身份應確實保密。被檢舉人除被證實確有違反規定外,亦應對其身份盡保密之責任。
第14條 對於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若涉及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得依本校教職員生違反學術倫理辦法處理之。
第15條 對於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校教評會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若檢舉人非屬本校人士,則函知其服務單位處理。
第16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與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17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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