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審議有關學生獎懲重大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修訂學生獎懲辦法。
二、 審議學生記大功(含)或記大過(含)以上之獎懲事件。
三、 審議其他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件。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報請校長聘任。
一、 當然委員:由學生事務長、軍訓室主任擔任。
二、 教師委員:由各學院推選未擔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二名。
三、 學生委員:由學生自治會推選大學部代表二人及各學院輪流推選研究生代表一人,共三人。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聘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學生事務長任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學生事務長無法出席時,由學生事務長指定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共同推選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負責行政事宜。
第六條 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得邀請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請人代理。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如當事人之導師、指導教授、三等親以內親屬,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之獎懲案件,生活輔導組應於十日內簽請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決議如有異議時,應依「大同大學學生申訴制度實施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中要求保密部份之內容應嚴守秘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W-A1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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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9805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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