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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學生宿舍自治事宜特成立學生宿舍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校【大同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為大同大學住宿生最高自治組織,受學務處學生宿舍組之輔導,以「發揮學生宿舍自治功能、維持宿舍秩序、反映住宿生意見、增進住宿學生共同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定期召開住宿生自治會議,反映住宿生意見,提昇同學生活品質,促進住宿生福利。
二、 負責自治會組織章程及生活守則之訂定與修正。
三、 維護宿舍安寧及秩序,環境清潔之督導。
四、 協助維護住校生安全及執行學校有關規定。
五、 協助處理有關宿舍公物之維修、使用、增設等事項。
六、 籌辦增進住宿生身心健康之活動。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會員:凡為宿舍住宿生均為本會會員,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 由住宿生推薦、罷免各級宿舍幹部。
二、 提出住宿生活興革意見。
三、 遵守本會之決議事項。
第五條 本會由男、女宿舍長、男、女副宿舍長、樓長、室長等宿舍自治幹部所組成,代表全體住宿生行使自治權。
第六條 自治會幹部之產生:
一、 擔任男、女宿舍長、男、女副宿舍長、樓長等幹部須住宿一年以上,對宿舍事務具相當體認者。
二、 宿舍長由符合資格之多位現任副宿舍長志願參選,由住宿生選舉所產生, 候選人在課業上不得有二一紀錄,宿舍長任期一年。
三、 若無人參選宿舍長,將宿舍自治會自行票選選出適當人選。
四、 宿舍長應於第一學期期中考前公布選舉公告,經公告一週後由住宿生進行投票,並於第二學期上任。
五、 當選任內不得離(退)宿舍,否則即喪失資格。
六、 樓長由宿舍長、副宿舍長共同將符合資格的現任幹部及儲備幹部中選出,各樓層選派四位樓長,樓長任期一 年。在任期中樓長表現若不佳,經由宿舍長提案並經幹部會議全體人數達四分之三表決同意後撤換。樓長離職後缺額由宿舍長提名,經由舍監兩老師同意後,代理其職至下任幹部到任為止,撤換之樓長須於一週內搬 至新任樓長之原寢室。
七、 副宿舍長名單由宿舍長將符合資格的現任幹部及儲備幹部中選出,副宿舍長任期一年;副宿舍長至少由兩男兩女組成,其中要有一男一女有資格參選下任宿舍長之職。(新增)
八、 樓長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前選出,並及早熟悉幹部工作內容。
九、 儲備幹部於每學年初由新生自願報名,並於第一學期期中考後經面試篩 選出儲備幹部,女生儲備幹部至少五名,男生儲備幹部至少十五名,總 數以二十名為上限。
十、 每寢室床位右手邊第一位者為當然室長;或者寢室內室友自行選出室 長;室長任期一年。
十一、 新任宿舍長上任後於期初大會公布完整自治會組織結構。(新增)
第三章 職 掌
第七條 自治幹部職掌:
一、 男、女宿舍長、男、女副宿舍長:
(一) 承宿舍總導師、舍監老師之指導,對內綜理策劃宿舍自治會各項規定及傳達校令,領導男女宿舍幹部確實遵行。
(二) 由男、女宿舍長召集各級幹部於每兩週召開例行會議,必要時可增開臨時會議,並訂定下週活動細目,會議召開時須由舍監老師以上幹部列席指導,會議之決議內容須簽案陳核宿舍總導師核示後執行。
(三) 對所屬宿舍幹部之考核及適時反映同學意見。
(四) 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五) 負責自治會經費收支審核。
(六) 適時提出宿舍相關興革建議。
(七) 負責遴選自治會幹部並督導其工作
(八) 定期召開主持各項幹部會議。
(九) 有責任分擔該棟宿舍之消防急救工作,平日應優先接受消防、急救等訓練。
(十) 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會務推行事宜。
二、 樓長:
(一) 督導所屬住宿生做好安全、整潔、秩序維護工作。
(二) 傳達校令及規定,督導同學遵行。
(三) 對所屬室長,負有聯繫、督導與考核之責。
(四) 不定時點名所屬區域寢室,對未歸(不假外宿)及逾時返舍同學及時反映。
(五) 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六) 蒐集與反應宿舍同學共同意見。
(七) 將報修之事物分類上呈給相關單位。
(八) 有重大事項立即召開室長會議,告知室長協助傳達各寢室。
(九) 協助執行宿舍行政事務。
(十) 臨時交辦事項並接受男、女宿舍長、男、女副宿舍長之指揮。
三、 儲備幹部:
(一) 協助宿舍幹部督導所屬住宿生做好安全、整潔、秩序維護工作。
(二) 協助宿舍幹部傳達校令及規定,督導同學遵行。
(三) 協助宿舍幹部執行宿舍行政事務。
(四) 當遇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需接受宿舍各級幹部之指揮。
四、 室長:
(一) 負責清點及保管該寢室內之各項公共財產。
(二) 主動向樓長請修寢室設施損壞之項目。
(三) 督導該寢室之內務整理。
(四) 負責或指定同學照顧病患之情況。
(五) 維持寢室秩序,如發現有違規情事應主動反映。
(六) 督導外宿室友完成上網外宿登記手續。
(七) 有責任分擔該棟宿舍之消防急救工作,平日應優先接受消防、急救等訓練。
(八) 對外代表該寢室出席有關住宿生之會議。
(九) 傳達校令規定並隨時反映同學意見。
(十) 遇有中途進住之寢室室友,室長有義務主動告知或協調各項相關規定。
(十一) 臨時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會分置文書組、美宣組、活動組、器材組、總務組,辦理本會相關業務活動。編組人員由宿舍長在學期末前召集自治幹部完成分組,幹部依其專業及性向至少加入一組,各組職掌如下:
一、 文書組:
(一) 製作邀請函並通知與會人員。
(二) 本會會議通知及記錄。
(三) 將會議記錄結果公告並通知所有幹部,並將資料建檔保存。
(四) 自治會公告發佈。
(五) 臨時交辦事項。
(六) 活動企畫書及結案書撰寫。
二、 美宣組:
(一) 海報張貼管理。
(二) 活動宣傳海報設計。
(三) 宿舍氣氛營造。
(四) 臨時交辦事項。
三、 活動組:
(一) 宿舍各項活動之策劃、設計與執行。
(二) 臨時交辦事項。
四、 器材組:
(一) 本會所轄場地、設備之佈置與管理。
(二) 負責申請活動所需之場地,及對外之連絡。
(三) 器材租借保管、活動攝影。
(四) 臨時交辦事項。
五、 總務組:
(一) 活動經費支出之審核。
(二) 保管臨時活動金,不足時向宿舍長提出申請提領活動金。
(三) 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章 運 作
第九條 自治會各項會議:
一、 由宿舍總導師指導,依幹部個人職掌召集所屬之宿舍幹部參加,會議內容記錄備查,會議決議內容須由宿導總導師核訂後再行實施。
二、 依需要得邀請學校相關行政單位列席。
三、 如遇重要事件,得於所屬自治幹部三分之一連署後,由主持幹部召開臨時會,會議召開時須由舍監老師以上幹部列席指導,臨時會議之決議內容須簽案陳核宿舍總導師核示後執行。
四、 自治幹部遴選、調任及不適任案事項,除依前項會議決議外,須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辦理。
第十條 本會自治幹部有參加自治會各項會議之義務,若因故未能參加會議,得於會議前一日向召集人報備,並於會後向該召集人詢問開會事宜。

第五章 解職及遞補
第十一條 自治幹部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樓長經由第六條辦理外,男、女宿舍長、男、女副宿舍長須經本會自治幹部四分之一連署,與會人數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提請宿舍總導師咨詢全體舍監老師同意後,經公告一週,須辦理其不適任案投票。自治幹部不適任案投票,經全體會員(男、女須分開計算)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後,即須辦理離職。
一、 行為不當或德行成績被記一大過(含)以上之處分,足以破壞本會形象及名譽者。
二、 職掌範圍內應做而未做之事,經舍監老師糾正三次以上仍不予改正者。
三、 職區內之全體住宿同學連署簽名(男、女須分開計算)達二分之一,並提出具體事實要求解職者。
四、 例行會議無故缺席四次(含)以上,重大會議無故缺席一次(含)以上者。
五、 開會無故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超過(含)六次者。
第十二條 宿舍長依不適任案表決通過遭解職,由本會召開改選會議,建議遞補人選,由總導師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補選其間之工作由副宿舍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三條 自治會之幹部為不適任表決通過遭解職後,其享有之權益即同時終止,須於一週內搬至新任自治幹部之原寢室。(若幹部房尚有空床位,仍不得拒絕搬離幹部房)
組織架構:(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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