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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法規格式撰寫標準

壹、字型:
一、 法規全文(含標題、註記及法規內容)均使用標楷體字型,數字及英文字體均使用 Times New Roman。
二、 字型大小:
(一) 標題:16號字。
(二) 立法紀錄註記:10號字。
(三) 法規內容及立法說明:12號字。

貳、標題:
一、 標題之位置應置中,名稱應冠校名全銜”大同大學”,並視其規範內容,依下列各款名稱訂定之:
(一) 規程:依法令應制定本校之組織、人員之編制、職掌或處理事務之程序者,得稱為規程。
(二) 規則:校內各單位依據其他法規而制定其組織、職責或處理業務之法規者,得稱為規則。
(三) 辦法:校內各單位訂定執行法規之方法或程序者,得稱為辦法。
(四) 細則:校內各單位就原有法規再為詳細具體規定者,得稱為細則。
(五) 標準或準則:校內各單位為明定執行職掌之事務確立尺度者,稱為標準或準則。
(六) 要點:校內各單位訂定行使職權或處理業務為提綱挈領或大體概要規定者,得稱為要點。

二、 法規於完成法定程序之前,應於標題最後加上“(草案)”字樣。

參、立法紀錄之註記說明:
一、註記說明之位置:
於標題(法規名稱)次一列之右側,註記首次制定及各次修訂通過最高層次會議之日期、名稱,亦應併記外部核定(備)單位來文日期及文號等相關資料。
二、格式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 註記格式:
1.【會議通過】:僅記錄首次制定及各次修正之最高層次會議日期(如民國95年3月3日)+會議名稱(中文數字,如第71次行政會議)+說明(如通過、修正通過等)。例如:民國95年3月3日行政會議通過。
2.【提報教育部或其他外部單位核定(備)等】:外部單位名稱+日期(如民國95年4月19日)+來文文號(阿拉伯數字,如台(85)高第02221號函)+說明(如核定、核備等)。例如:教育部民國85年5月25日台(85)高字第89062693號函核定。
(二) 各項註記均依日期先後排列,即第一次制定為第一列,第一次修正通過為第二列等,以上列次係由上而下排列。
(三) 註記字型一律使用10號字,各列註記之最末一個字須對齊。

肆、法規內容格式:
一、 依本校之法規性質分為二大類,一為行政法規(如規程、規則、辦法、細則、標準或準則),一為執行要點。
二、 法規條文應分條橫行書寫,如為行政法規則冠以「第×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隔一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數字與項對齊,並加具標點符號,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數字與款對齊,不加具標點符號。
三、 執行要點則以逐點橫行書寫,不以「第×條」等字樣表示,而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加具標點符號,子項冠以(一)(二)(三)等數字,數字與項對齊,不加具標點符號。
四、 第一條(點)應為設立宗旨或依據的法源,最後一條(點)應為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
五、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六、 最後一條(點)法規生效及修正程序之建議寫法如下:
(一) 本辦法(規則、規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 本辦法(規則、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本辦法(規則、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 本辦法(規則、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 備註:
(一) 上述為基本格式,有些法規涉及其他會議,如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等,建議比照此寫法,例如: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 本校重要法規訂定與修訂程序:
1. 需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教育部審查者:組織規程、增設組織單位、設置分部。
2. 有需報教育部審查者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招生、修業期限、碩、博士學位考核規定、學則。
3. 需經校務會議審議者有: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及設置辦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設置辦法、學生自治團體組織辦法、教師評鑑制度。
(三) 法規內容第一次提到之機關(構)或法規名稱應冠以全名,第二次以上提及該機關(構)或單位則以簡稱方式表示之並列出該簡稱之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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