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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學業成績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業成績顯著進步之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努力進修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如下:
一、 本校修讀學士學位二、三、四年級在學學生,且前學年就讀本校者。
二、 前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較第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進步十分(含)以上,且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
三、 一年級生、休退學生、延修生或前學年第二學期有科目成績低於五十分者或期中退選記錄,不得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本校就學獎補助款或其他經費支付。獎勵名額為十名,獎勵金額每名新台幣參仟元整。
第四條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於每學年十一月一日公告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資料如下:
二、 前學年成績單。
三、 申請表。
第五條 評選辦法如下:
一、 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依申請人進步分數多寡依序給獎。
二、 如進步分數相同時,再依據前學年度學業兩學期之平均成績由高至低排序。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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