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校園網路,並符合本校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大同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之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網路使用者);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管理者);各單位負責之網路設備,應另設單位設備管理者(以下簡稱單位管理者) 。
第三條 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將予以中斷網路連線:
一、 除因公務需要且經單位主管核可外,以電腦使用點對點(P2P)軟體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
二、 傳送違反著作權法及違反相關法律規章之資訊。
三、 蓄意偷窺、竊取、更改、干擾、破壞他人之資訊。
四、 蓄意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未經授權資訊。
五、 侵入未經授權使用的電腦系統。
六、 將個人登入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借予他人使用。
七、 盜用或冒名使用他人身份申請登入識別帳號或網際網路位址。
八、 蓄意破壞或不正當使用資訊設備。
九、 使用校園網路販售廣告信、違禁品、非法軟體及非法資料。
十、 未經授權許可之商業行為。
十一、 散佈不實文字、毀謗他人名譽。
十二、 危害或干擾系統安全或網路通信安全。
十三、 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四條 校園網路使用者涉嫌侵害他人權益或侵犯他人隱私時除送校方相關單位議處外,需自負刑事與民事責任,且管理者得進行下列處置:
一、 維護系統安全之檢查。
二、 調查不當行為或取得證據。
三、 配合檢警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之網路管理行為。
第五條 對於校園網路使用頻寬及校園網路資訊安全,本校予以下列管制:
一、 對特殊網路服務埠進行管制。
二、 對特殊網路應用程式進行管制。
三、 對網路流量進行管制,每日上下傳總量超過5.5G Byte進行流量管理,於翌日恢復,但研究或公務需要可申請取消流量管制。
第六條 單位管理者應負責下列維護與管理責任:
一、 單位內之校園網路資訊設備。
二、 保管並維護單位管理者識別帳號及密碼。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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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dt.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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