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工程系儀器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管理委員會之產生
1. 儀器管理委員:委員由系(所)主任與四名老師組成,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會對系務會議負責。
第二條:儀器管理委員工作要點
1.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得作出決議。
2. 本委員會負責處理任務如下:
(1) 審查本系之公共儀器管理使用辦法
(2) 追蹤考核本系公共儀器設備管理、維護與使用狀況。
(3) 年度檢討本系公共儀器之經費預算、執行績效等事項。
(4) 公共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之制訂與修訂。
(5) 辦理儀器管理員講習訓練
(6) 公共儀器設備使用糾紛之協調與仲裁。
(7) 公共儀器設備收費標準之制定與修訂。
第三條:儀器管理成員
1. 儀器管理老師:管理老師由財產卡上登載之保管人或管理委員會指定者擔任。儀器管理老師須對委員會負責,監督儀器負責人所應盡之義務,並協助負責人排除發生的故障。
2. 公共實驗室儀器管理助理由生工所職員或研究生擔任。
3. 各個研究室需指定1人為儀器管理助理,由研究生擔任。
4. 儀器負責人:儀器負責人由生工系所職員或研究生擔任,儀器負責人須徹底瞭解所管理儀器之原理及操作方法,並整理與準備下列工作:(1)原廠商之儀器說明書一份(正本及影本各一);(2)希望可以準備使用之教學影片一份(自存,列入移交) ;(3)簡易操作手冊三份(系辦公室、管理老師、儀器旁各一);(4)使用規則及儀器使用登記簿。儀器負責人須對管理老師負責,協助初次使用者操作,並嚴格檢定,待使用者合格後報知管理老師才准予自行操作。負責人每天檢查儀器之狀況,並於登記簿上簽名。儀器發生故障立即報告管理老師,並負責聯繫廠商維修。
5. 各儀器管理成員的詳細職責與重要管理規範列於「儀器管理執行細則」中。
第四條:儀器負責人或儀器使用人若違反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及實驗室安全將提報學校議處。
第五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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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生物工程系儀器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970218修訂通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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