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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職員工育嬰期間留職停薪辦法

第一條 為顧及本校教職員工之育嬰需要,落實性別平等精神,並兼顧教學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大同大學教職員工育嬰期間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係指編制內之專任教職員工。
第三條 教職員工在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於每一子女滿三足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足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夫妻同為本校教職員工者,只限一方申請,不得同時或輪流提出申請。申請留職停薪未達前項最長期間,且確有繼續育嬰之需要者,得於原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二個月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教師以學期為單位,職工以月為單位,並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或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職工)同意後,送人事室轉呈 校長核准。申請延長時亦同。
職工如為專案經費聘任者(教育部經費者除外),得免經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得由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即送人事室轉呈 校長核准即可。申請延長時亦同。
第五條 教職員工辦理留職停薪育嬰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專任有給職工作,違反者,取消其留職停薪之資格,並且不准復職;復職後被查覺者,應即解聘(僱)或免職。
第六條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職員工,應於留職停薪期滿二個月前提出復職申請,屆滿之次日復職。如欲提前復職者,教師應配合學期辦理,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前提出申請;職工應於預定復職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七條 復職以回復原職或相當職務為原則。未申請復職或屆滿之次日未親自復職者,視同自動離職。
第八條 留職停薪期間之薪資、津貼、各項福利等依規定停止,其年資於辦理成績考核、敘薪及退休時均不予採計。留職停薪前後之年資於辦理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及退休時視為連續。
第九條 同一單位在同一期間有數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得考量教學、業務狀況核處。
第十條 留職停薪期間,教師所任課程由其他教師或校外兼任教師代理,所屬單位不得因此增加專任員額;職員、工友得聘用臨時人員或由現職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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