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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藝文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置「大同大學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以配合藝術文化教育,提升大學生人文藝術素養為目標,並加強推動藝術活動與藝術教育之需要而設立,其執掌如下:
一、 結合通識教育,推展藝術文化課程。
二、 舉辦各種藝術展覽活動。
三、 協助學生參加校內外藝術文化相關活動。
四、 接受委託辦理藝術訓練。
五、 提供社會人士藝術推廣班服務。
六、 協助校園規劃公共藝術空間。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相關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中心依行政業務需要,得設若干組,各置組長及職員若干人,由本校總員額內調充,負責各項業務之執行。
第五條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聘請校外顧問協助活動規劃。
第六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由校長、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及校長推薦之校內外委員若干名組成之,每學期定期開會一次,研議中心活動審查及重要發展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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