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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與境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境外大學)學生之交流學習,特依據大學法29條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大同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大學雙方依簽訂合約,協助所屬學生於原大學修業達一定期間後,至對方大學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由本校與境外大學共同或分別頒授學位。
第三條 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須為與本校簽訂相關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大學。
二、 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院校。
第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院校修讀雙聯學位之學生,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二、 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三、 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修讀雙聯學制學生,修業最後一學期或一學年是否應在本校,由所屬院系(所)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明訂於協議書中。
第五條 依本辦法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其在二所大學修業時間、修讀學分數,均得予併計。修讀學士學位者,在二所大學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修讀碩士學位者,在二所大學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修讀博士學位者,在二所大學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在二所大學當地修讀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條 本校與境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由各相關單位擬具中文或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校長核准,由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屬大陸地區學校簽署之協議書草案,須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約。
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申請資格。
二、 甄審之規定。
三、 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 學分採計、抵免。
五、 在兩大學修業時限。
六、 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
七、 學位授予。
八、 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九、 費用之繳交及名額之限制。
十、 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一、 其他事項。
前述第六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之內容應包括:
一、 研究生姓名。
二、 指導教授姓名。
三、 論文題目。
四、 修業時間規定及兩大學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 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 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 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 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院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第八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應於每年本校辦理境外學生入學招生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寄送本校教務處,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 入學申請表二份。
二、 學生證件影本乙份(另附中文或英文翻譯本)。
三、 中文或英文歷年成績單二份(應由境外原就讀大學加蓋章戳或鋼印密封)。
四、 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乙份(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 財力證明。
六、 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之文件。
第九條 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教務處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與協議事項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院系(所)辦理甄審作業。
受理申請之系(所),將系(所)務會議紀錄、申請表件等資料送教務處,將審查結果簽請教務長核定後,通知入學並發給入學許可。
第十條 經核准進入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十一條 經核准進入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核准進入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於原就讀大學已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學生,於境外大學修讀及格之科目、學分及成績,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經成績核計結果,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大學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大學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當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回原就讀院系(所)適當年級修讀;其於境外大學已修讀及格之科目、學分及成績之採認,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大學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 境外大學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相關規章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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