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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借調辦法

第一條 為推廣及應用本校專任教師之學術成果,促進產官學界間之交流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調教師須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兩年(含)以上之專任教師,並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為限。
第三條 出任單位應為本校建教合作之相關企業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可增進學識經驗,提昇本校校譽者。
第四條 若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借調服務時間,每次以四年為限;惟其職務如有任期,則依其任期辦法,並以借調一任為原則。
第五條 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惟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第六條 借調教師應於借調期滿前申請返校服務,逾期視同自動辭職。教師於借調期間辭去借調職務者,應申請於次一學期返校服務。
第七條 教師配合產學合作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得與借調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或由學校統籌使用。
第八條 借調教師於借調期間應遵守服務單位之規定。如教師在借調服務期間發生違法情事者,本校得不同意復職。
第九條 借調教師人數,全校同一時間以不超過本校專任教師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第十條 借調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每學期至少應義務返校講授一門課。期滿歸建時,仍敘支借調前之薪級,但對學校有貢獻者,得報請校長敘獎。
第十一條 借調單位應於借調前二個月行文向本校提出借調申請,延長借調時亦同。期滿歸建則在二個月前行文知會本校。
第十二條 學校其他聘任人員之借調,得比照本原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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