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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經費支用標準

第一條 本校為支給學生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所需之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雜費,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經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包括校際運動、學術、音樂比賽、社團代表活動、全國技能競賽等。
第三條 各單位應確實依比賽需要派學生參加,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所需經費由各單位自行編列或由教育部補助款支應。
第四條 相關費用申請規定及流程如下:
一、 參加活動前填具出差申請單或公假單並經核准。
二、 活動結束後二週內(七月下旬出差者最遲應於本國日期八月五日前核銷,跨學年度需事先知會會計室保留預算),應檢具出差申請單或公假單、出差報告、出差旅費申請表及單據正本(需載明大同大學抬頭或本校統一編號03701202;國外之住宿費或報名費可出具個人名義之單據),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由會計室呈核。
三、 總經費核銷換算新臺幣支付,元以下四捨五入 。
第五條 活動報名費為全額報支,報支費用實報實銷。
第六條 交通費以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捷運、火車為原則,如為減少出差日數或緊急必要時,得經校長核准搭乘高鐵或飛機,報支費用實報實銷,但以標準車廂或經濟艙之票價為上限。但活動單位備有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第七條 每人每日住宿費實支實付最高1,200元;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活動單位提供完全免費住宿者,不得支給
第八條 雜費內已含膳費,每日支付400元,憑支付證明及清單(組團隊者)報支。活動單位如供膳者或出差半日者,當日雜費支給150元。
第九條 憑核准文件、活動結案報告書、支付證明書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原始憑證(車票、收據、發票、相關清單佐證),透過主辦行政單位向會計室申請。經費核銷作業依會計室核銷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條 運動代表隊之制服,由體育室統一製作、保管使用。
第十一條 本校(包含院、系、所)委託辦理之活動,經專案申請獲校長核准者,得適用上列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本經費支用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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