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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獎助學金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審核及發放本校設置及各界捐贈在本校設置之各類獎助學金有關事宜,訂定「大同大學獎助學金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項獎助學金均依公告-申請-審查之程序辦理已指定處或系之獎助學金委由各處或各系辦理。
第三條 獎助學金審查標準規範如下:
一、各項獎助學金有特定條件規定者,均按其條件辦理。
二、凡無特定條件規定者,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並依下列之優先順序,予以核定之:
(一)父母雙亡或父母均無職業、生活無依者。(繳全戶戶籍謄本)
(二)政府登記有案之社會救助戶,含:1.生活照顧戶2.生活輔導戶。(繳社會救助戶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家長收入少,在學子女眾多者。(繳全戶納稅證明)
(四)家境清寒學生。(繳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由導師推薦之)
三、每位學生每學期限領取乙項獎學金為原則。
四、依本條第二款情形審定後,如尚有獎助學金名額,依申請者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予以審定。
第四條 獎助學金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校性之獎助學金,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並組成審查委員會核定之。
二、各處或各系特有之獎助學金,各處或各系組成之審查委員會核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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