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社團經費管理要點
一、 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經費之籌措管理及維護各社團與校外廠商、機關,簽約、募款、交易等各項權益,以提昇學生課外活動之品質,特訂定此管理要點。
二、 學生社團必須為本校登記有案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
三、 學生社團得收取會費、對外募款、尋求廠商贊助、及以義賣方式籌募經費。所得經費為該社團所有,不得挪為私用或其他圖利行為。唯所得款項帳目及收支明細必須公開公布,以昭公信。其輔導單位課外活動輔指導組可隨時派員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列為評鑑之參考。
四、 學生社團舉辦義賣或有交易行為之活動前,應於活動申請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於活動計劃書內,陳請核准後始得在學校核准之場地內舉辦:
(一) 廠商全稱、聯絡人姓名、地址及電話。
(二) 廠商贊助商品之方式(例:金錢、商品、捐贈等)
(三) 廠商提供商品之名稱及數量。
(四) 活動預算表及所得款項運用方式。
五、 社團與廠商簽約之合約書,須經社團業務承辦人及相關業務單位審核。
六、 社團販賣之物品,應以社團性質相關為原則,或為合作廠商所提供之物品為主。
七、 不得直接以提供商品之廠商名義設攤,或直接讓廠商設攤,也不得有任何為商品宣傳或促銷之行為。
八、 舉辦售票之娛樂活動需依娛樂稅法辦理申報娛樂稅;於售票七日前將企劃書、臨時公演申請書、代徵娛樂稅款保證書、票券樣張、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售票對象與方式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先送至課外組以便協助辦理演出申請事宜。活動結束七日內將剩餘票券、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結案書、收支明細(含票券銷售明細表)等相關文件送至課外組依法辦理結報。
九、 活動之進行,必須全部符合相關法令,絕對禁止有侵犯他人權益或逃漏稅之情事,且販賣之商品及活動相關之內容,不得違反著作權法。
十、 違反上列規定,經查屬實者,該社團停止活動壹學年,社長及社團幹部依校規懲處。
十一、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W-A12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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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社團經費管理要點10104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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