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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生物工程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第一條:大同大學生物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章程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為本系之最高權責會議,討論本系行政、教學、研究及其它有關事項。在國內進修之教師及休假期間仍在國內之教師得出席參加本會議。學生代表得列席討論有關學生之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事項會議,其他事項之會議得由學生代表列席。學生代表任期為一年,採學年制。共計四名,包括大學部代表二名(系學會系代、副系代)、研究生代表二名(碩士班及博士班班代表各一名)。職員得視業務需要列席參加。
第三條:本會議以系主任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系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時,得書面指派代理人,並於會前於開會通知單註明。
第四條:本會議在應出席人員達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人員過半數贊成,始得決議。
第五條:主席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佈其決議。
第六條:表決方式由主席酌情採用舉手或投票之方式。
第七條:系務會議當然代表除於借調或出國六個月以上之學年度無被選舉權外,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議中各項議題提案議決採多數決,惟重大議題議決需有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贊成方得通過。重大議題之判定,由出席人員依程序問題提出,經出席人員表決依多數決認定之。
第九條:會議時間與議程須於會前48小時通知各委員。
第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有關法令及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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