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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保障及推廣研發成果,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特訂定「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係指利用本校資源或經由接受校外資助或委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致之受法律保障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財權)成果。
本辦法所稱技術移轉,係指對前項成果,所為授權或投資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學生及其他因利用本校資源或參與本校研究計畫之人員。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業務權責單位為本校研究發展處。
第五條 凡利用本校相關資源進行研究所獲得之成果,除法令或契約中另有約定外,其依法取得之智財權歸屬本校所有。
接受校外資助、委託或合作研究產生之研發成果,得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全部或部分歸屬委託單位所有,或以授權方式供委託單位使用,相關之權利與義務應於契約中明定之。
第六條 本校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
一、研管會任務:
1.研發成果運用、專利申請、維護及技術移轉之審查。
2.研發成果取得智財權之申請、維護等各項規費本校補助比例核定。
3.研發成果歸屬認定、訂定技轉授權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比例。
4.其他有關研發成果、智財權相關審議事宜。
二、研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研發長、研究發展處綜合企劃組組長、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簽請校長聘任之。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學年,連聘得連任。
三、研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第七條 凡利用本校研發成果所衍生之相關利益或所得,如技術移轉、使用授權金、產品銷售等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用,並應依比例作為推動研究發展業務及分配與計畫主持人或創作人等,其分配比例由業務單位另訂細則規範之。
第八條 為鼓勵全校人員積極研發,以取得專利申請、完成著作等具體研發成果,針對各項研發成果,得以獎勵金等方式鼓勵之,並由業務單位另訂辦法規範之。
第九條 研發成果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時,發明或創作人應負說明之責任,並配合進行行政、民事、刑事訴訟等必要程序。侵權情事屬實者,發明或創作人應負全責,本校並得就一切損失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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