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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本校服務學習實施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服務學習課程包括大一「勞作教育」與具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
第三條 大一「勞作教育」為大一必修課程,由學生事務處統一制定規劃與執行原則。其課程的授課教師由學生事務處規劃,各行政單位配合執行。
大一「勞作教育」課程規定:
一、 實施內容:
(一) 本課程為大一必修課程0學分。一學期16小時。上下學期分別由雙班學系之一班學生或單班學系之半數學生修習。
(二) 課程內容包括服務實作及心得回饋。
(三) 服務實作內涵可包括:
1. 環境志工:打掃各學系之校內公共區域。
2. 友善校園志工:打掃學生事務處規劃之校內公共區域或校外鄰近社區環境維護。
(四) 各班可推派班級志工,協助課程的日常考察並予以記錄,作為學期成績考評之依據。
二、 實施方式:
(一) 修課學生之職責:
1. 準時參與課程。
2. 每學期繳服務心得一份。
(二) 教師之職責:
1. 負責規劃學生服務時段。
2. 根據「大同大學服務學習學生出勤暨督導紀錄表」評定修習課程學生之成績。
三、 請假規定:
(一) 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須依校內請假規定向教師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凡遲到或早退在五分鐘以上達三次者視同曠課一次。
(二) 除公假外,凡請假者均需於一週內以同等時數補足,未補足之時數以曠課論,曠課達六分之一者,該學期成績以不通過評定之。
四、 課程實施時段:
由各系及教師依實際需求選擇或調整課程實施時段,並向學生事務處報備。
五、 資料管理:
(一) 修習課程之學生成績以80分為基準,曠課1次扣3分,依工作狀況再酌予加減分,最高不超過95分為原則。各授課教師應於課程結束後,於校定期限內將成績送交教務處。
(二) 「大同大學服務學習學生出勤暨督導紀錄表」、服務心得等資料於學期結束後送交學生事務處存查。
第四條 「具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由各學院及通識中心每學期規劃及開設選修或必修性質之課程,此類課程可自現有課程結構中挑選適當課程,融入「服務學習」特質。
第五條 志工服務:
一、 志工服務可與校內外志工團體結合辦理,亦得從事校內外公共空間之清潔維護。累積一定服務時數,予以頒發志工服務證書,另訂「大同大學志工服務證書申請作業程序」施行之。
二、 志工服務範圍可涵蓋下列活動:
(一) 經學生事務處核可之社團志工服務活動。
(二) 教師、系所或處室中心安排之校內外志工服務活動,經向學生事務處申請核准者。
(三) 經核定之社會服務、公益團體等志工服務。
(四) 修習「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志工服務。
第六條 本施行細則經服務學習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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