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生物工程學系暨生物工研究所系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會名定為「大同大學生物工程學系暨生物工程研究所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大同大學簡稱本校,生物工程學系暨生物工程研究所合稱本系)。
第二條 宗旨-本會以凝聚系友情誼,協助各級系友在學術及事業上之發展,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大同大學生工系辦公室。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系友聯絡網。
(二)提供系友就業資訊與機會。
(三)協助並督促本系之教學與研究。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一)凡本校 (包含改名前的大同工學院,及目前的大同大學) 生工系所、生工所碩士在職班及推廣教育進修學分班歷屆畢、肄業者,均為本會之會員。
(二)凡任教或曾任教於生工系所之師長,均得為本會之會員。
(三)對本系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推薦並表決通過而入會者,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享有與會員同等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二)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本會於會員大會中由各屆(各班)至少推選二人為系友代表,並組織系友代表會。
第十條 本會於系友代表會中,由系友代表互選理事七人,監事三人,並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乙人,由理事以互相推選方式產生。
第十二條 本會系友代表、理事、監事、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得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二)得制定、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四條 系友代表會之功能為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正、副會長。
(二)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三)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函請召開會員大會。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審核年度計畫之各項預(決)算。
(四)稽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
(五)其它有關監審事項。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務如下-
(一)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二)遇會長出缺代行會長職務。
第十九條 除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外,本會之「會員大會」每二年擇期召開一次。下列各款情況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一)會員聯名超過十分之一(含)時。
(二)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三)理監事會之函請。
第二十條 系友代表會議及理監事會每年得召開一次,均由會長召集之,如會長
認為必要且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理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系友代表會議 或臨時理監事會,以上各種會議由會長主持之,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理監事會需有會員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系友代表會需有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惟下列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為有效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重要事項之變更與決議,但常態、重要事項類別得於議決之先以多數表決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式捐款及贊助。
(二)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
(三)其它合法之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會員大會之前乙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執行細則:各班推選的代表因故未能參加系友代表會,可用委託或通信的方式,參與會議及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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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生工系友會組織章程(981024修訂通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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