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遵行教育部及校部訂定之課程學分標準及發揚本系所特色,乃設立本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 規劃大學部、碩士(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課程架構,提報系所務會議決議之。
二、 審核本系所新增課程科目與開課時序。
三、 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6人,以排課老師或職員(職員不參與本會決議事項之投票)為當然委員,其餘5人由系務會議就專任教師中票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並視需要得
第 四 條 本會由委員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學生代表及有關人員列席。學生代表任期為一年,採學年制。共計四名,包括大學部代表二名(系學會系代、副系代)、研究生代表二名(碩士班及博士班班代表各一名)。
第 七 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960910修訂案).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