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所﹐遵行教育部及校部訂定之課程學分標準及發揚本系所特色,乃設立本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 規劃大學部、碩士(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課程架構,提報系所務會議決議之。
二、 審核本系所新增課程科目與開課時序。
三、 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6人,以排課老師或職員(職員不參與本會決議事項之投票)為當然委員,其餘5人由系務會議就專任教師中票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並視需要得
第 四 條 本會由委員互選出一位召集人,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學生代表及有關人員列席。學生代表任期為一年,採學年制。共計四名,包括大學部代表二名(系學會系代、副系代)、研究生代表二名(碩士班及博士班班代表各一名)。
第 七 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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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960910修訂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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