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項招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立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 審議各項招生計畫及招生規定。
二、 審議招生簡章及招生名額。
三、 議決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及增額錄取或不足額錄取理由。
四、 處理或裁決招生爭議或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案件等。
五、 檢討及改進各項招生事宜。
六、 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一、 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主持本會一切事宜。
二、 設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校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三、 設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系所單位主管、註冊課務組主管及招生組主管擔任之。
四、 設總幹事一人,由教務長兼任,負責召集有關試務工作協調會議,綜理試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或總幹事代理之。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試務、印題、考場、閱卷、電算、會計、總務等組,執行招生作業。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審議考生申訴案件,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考生申訴案件。
第七條 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應設院及系級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務工作。其設置辦法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另訂之。
第八條 參與招生業務之工作人員應恪遵保密與迴避有之規範,若其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自動迴避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相關試務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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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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