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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校為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學士班、學士班轉學、 陸生轉學等招生,依據「大學法」第廿四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立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整合及制定本校各項入學管道之招生策略與推動方案。
二、規劃與編列本校各項入學管道之招生宣傳與經費預算。
三、分析、檢討本校年度招生策略及招生宣傳工作之成效。
四、其他有關招生工作之重大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任及學位學程主任、會計室主任、圖資長、註課組組長及招生組主任擔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代理人。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5條 本委員會下設「招生執行委員會」,辦理下列招生事務:
一、審議招生計畫及招生規定。
二、審核招生簡章及招生名額。
三、議決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及增額錄取或不足額錄取理由。
四、處理或裁決招生爭議或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案件等。
五、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務。
六、檢討及改進各項招生事務。
第6條 招生執行委員會委員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及學位學程主任、註課組組長及招生組主任擔任之。
第7條 招生執行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視需要召開會議,由教務長召集之。除出席委員外,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教職員或學者專家列席討論。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8條 本招生執行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秘書、試務、印題、考場、閱卷、電算、會計、總務等組,執行招生作業。
第9條 招生執行委員會為審議考生申訴案件,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考生申訴案件。
第10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應設系級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務。其設置辦法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訂之。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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