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工程學院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項招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立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 審議各項招生計畫及招生規定。
二、 審議招生簡章及招生名額。
三、 議決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及增額錄取或不足額錄取理由。
四、 處理或裁決招生爭議或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案件等。
五、 檢討及改進各項招生事宜。
六、 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一、 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主持本會一切事宜。
二、 設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校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三、 設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各學院院長、系所單位主管、註冊課務組主管及招生組主管擔任之。
四、 設總幹事一人,由教務長兼任,負責召集有關試務工作協調會議,綜理試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或總幹事代理之。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試務、印題、考場、閱卷、電算、會計、總務等組,執行招生作業。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審議考生申訴案件,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考生申訴案件。
第七條 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應設院及系級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務工作。其設置辦法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另訂之。
第八條 參與招生業務之工作人員應恪遵保密與迴避有之規範,若其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自動迴避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相關試務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