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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80年12月16日 教育部台(80)審字第68165號函准予核備
民國87年5月15日 八十六學年度(下)第1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7年7月24日 教育部台(87)審字第87082980號函同意核備
民國90年7月26日 八十九學年度(下)第9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1年2月4日 教育部台(90)審字第90174606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3年10月7日 九十三學年度(上)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1月26日 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30140638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4年7月7日 九十三學年度(下)第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6月11日 97 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5月19日 99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0月4日 101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5月15日 102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6月25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9月2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1月3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9月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9月15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5月1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6月3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審議教師權益相關事項,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1.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格之審查。
2.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3. 有關教師復職、休假研究、延長服務、留職停薪、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師鐸獎推薦及其他教師獎勵相關事項之審查。
4.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5. 有關教師申復事項之審議。
6.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7. 有關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8.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三條 教評會分級及職掌︰
1.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掌理各院級教評會送審事項之審查與各級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審議。
2.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院、各教育中心設置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掌理各系級教評會送審事項之審查與系級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審議。
3.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學系、各獨立研究所、教育中心所屬各教學組設置或合併設置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掌理本單位有關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事項之審查。
第四條 系級教評會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但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該系級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五條 院級教評會由副教授以上教師七至十一人組成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及各系級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六條 校級教評會由十三至十七人組成之,教務長、各院院長(或由副院長擔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其他委員由各院級院務會議遴選一到三人由校長核定後擔任,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二次。因職務關係而擔任的當然委員人數不得過半,且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同時擔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人事室主任兼任校級教評會執行秘書。
第七條 各級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各級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九條 各級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十條 各級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故未出席會議二次者,取消其委員資格,由該委員原推薦單位遴選補足。各級教評會委員於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各級教評會委員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原則上應尊重外審委員之專業認定。各級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若審查委員人數不足該級教評會委員人數下限時,該教評會應在申請升等提出時立即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個案審查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十一條 各學院、各學系、各獨立研究所、各教育中心、各教學組應分別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辦法,送院級及校級教評會審議後,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各級教評會議,應作詳細會議記錄,並專卷存檔備查。
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未通過,應於審議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升等之教師。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系級或院級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其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上一級教評會若認為申復有理,則退回原教評會重新審議。原教評會重新審議仍維持升等不通過之決議,不得再行申復。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校級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教師不服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議決,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學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十四條 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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