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審議教師權益相關事項,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任務如下︰
1.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格之審查。
2.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3. 有關教師復職、休假研究、延長服務、留職停薪、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師鐸獎推薦及其他教師獎勵相關事項之審查。
4.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5. 有關教師申復事項之審議。
6.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7. 有關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8.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三條 教評會分級及職掌︰
1.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掌理各院級教評會送審事項之審查與各級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審議。
2.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院、各教育中心設置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掌理各系級教評會送審事項之審查與系級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審議。
3. 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各學系、各獨立研究所、教育中心所屬各教學組設置或合併設置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掌理本單位有關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事項之審查。
第四條 系級教評會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但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該系級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五條 院級教評會由副教授以上教師七至十一人組成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及各系級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六條 校級教評會由十三至十七人組成之,教務長、各院院長(或由副院長擔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其他委員由各院級院務會議遴選一到三人由校長核定後擔任,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二次。因職務關係而擔任的當然委員人數不得過半,且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同時擔任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人事室主任兼任校級教評會執行秘書。
第七條 各級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各級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九條 各級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十條 各級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故未出席會議二次者,取消其委員資格,由該委員原推薦單位遴選補足。各級教評會委員於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各級教評會委員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原則上應尊重外審委員之專業認定。各級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若審查委員人數不足該級教評會委員人數下限時,該教評會應在申請升等提出時立即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個案審查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十一條 各學院、各學系、各獨立研究所、各教育中心、各教學組應分別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辦法,送院級及校級教評會審議後,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各級教評會議,應作詳細會議記錄,並專卷存檔備查。
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未通過,應於審議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升等之教師。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系級或院級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其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上一級教評會若認為申復有理,則退回原教評會重新審議。原教評會重新審議仍維持升等不通過之決議,不得再行申復。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校級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教師不服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議決,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組、教學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十四條 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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