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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及研究之績效,推動重點特色研究及整合資源,以提升研究發展之能量,依據「大同大學組織規程」,特訂定「大同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各級研究中心,包含以研究、教學與研究、產學合作為主要業務之各種中心。依申設單位之層級分為校級研究中心、院級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中心採任務編組運作,不得增加編制員額,兼任行政業務之人員不得支領學校經費之主管加給或減授授課時數,並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研究中心之新設立應提出具體規劃書及設置辦法,其內容格式由研究發展處提供。凡依本辦法設立或變更之各級研究中心,皆須經由所屬院務會議(或同等級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由研究發展處彙整呈報校長核備。
第四條 各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綜理中心全盤事宜。
第五條 各級研究中心得置專任或兼任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員及研究助理若干人,其中專任職皆不納入本校員額編制,兼任職得由本校編制內教師兼任之,其聘任資格比照本校教師聘任資格辦理,各級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之職務負擔,應於聘約中明定之。
第六條 各級研究中心得視需要設置行政助理若干人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其聘任方式依照本校約聘人員聘用辦法辦理。
第七條 為審議各級研究中心之變更、評鑑、裁撤等事項,由校長聘任校內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行政單位主管7至9人組成「研究中心審議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研發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得請各級研究中心主任列席。
第八條 研究中心績效管理標準:
校級研究中心:每年度之管理費及技轉之收入金額須達100萬元以上、計畫案總經費1,000萬元以上,或其成果對校務發展有具體貢獻。
院級研究中心:每年度之管理費及技轉之收入金額須達50萬元以上、計畫案總經費500萬元以上,或其成果對校務發展有具體貢獻。
第九條 為確保各級研究中心之績效,若連續兩年評鑑未符合前述規定之研究中心,經本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校長核定後裁撤之。
第十條 各級研究中心須自籌經費,且專款專用以支應中心各項人事、行政運作以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為鼓勵本校研究發展,校方提撥部分補助給校級研究中心及研究計畫主持人,作為中心行政運作及相關業務之用。補助金額按該中心前一年度執行各計畫案之管理費比例計算,計算原則如下:
管理費占該計畫總金額不足8%者不予補助。
管理費占該計畫總金額8%以上且不足15%者,補助該計畫總金額4%。
管理費占該計畫總金額15%以上者,補助該計畫總金額6%。
上述所稱計畫總金額為已扣除管理費及不核撥管理費部分後的金額。補助金額之預算由研究發展處編列之,各校級研究中心須於每年九月底前開會討論中心及各研究計畫主持人之經費使用分配,並留存會議記錄於研究發展處。校級研究中心之經費報支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研究中心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提出研究成果報告及新年度計畫,由研究發展處綜合受理送本委員會評鑑後,上呈校長。
第十二條 為配合本校辦學宗旨或重大教學、研究目標之達成而設置之校級研究中心,得不受本辦法第八條之限制,其申設提案由校長或其指定授權單位提出。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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