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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進駐與遷離辦法

第一條 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進駐與遷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進駐申請資格: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登記符合經濟部認定之企業,技術或成品具備創新性且已具雛形者,均可提出申請。
第三條 進駐之申請文件各一份
一、「培育企業進駐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預查名稱表影本
三、「培育企業營運計畫構想書」
四、「同意審查聲明書」
五、「培育企業與大同大學教職員簽訂之合作備忘錄」
六、本中心為評估申請案,得要求申請企業提供其他補充說明文件。
第四條 進駐之申請時間:隨時受理申請。
第五條 進駐之申請費用:每案審查費新台幣 5,000元整,繳交後不予退費。
第六條 進駐之審查作業由本中心審查委員會評審之。
第七條 審查程序
一、由本中心進行初步文件查驗是否齊備
二、本中心審查委員及相關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三、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企業列席簡報說明。
第八條 審查項目
一、進駐資格
二、主力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及經濟效益
三、營運計畫可行性與可塑性
四、團隊成員經營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
五、未來2-3年財力評估
六、申請案特殊需求綜合評估
第九條 申請結果通知 : 每一申請案原則於建案起三十天內書面通知。
第十條 遷離:
進駐之培育企業離開本中心依下三類狀況處理:
一、畢業:培育企業符合下述情事,得申請畢業。
1.合約期滿。
2.依輔導計畫達成既定之輔導目標時。
3.合約未到期,但企業規模已擴充,本中心已無法繼續提供支援協助。
二、退駐:培育企業有下列情事,本中心得提前終止合約,並限期一個月內搬離。
1.應繳輔導服務費逾二個月未結清。
2.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3.營業項目明顯與進駐資格不符。
三、離駐:培育企業若有下述情事,得直接向本中心申請即期遷出。
1.公司遇緊急狀況,無法繼續經營者。
2.其他合理且具體之理由,經本中心同意者。
第十一條 輔導費用
一、培育企業經審查通過簽訂「營運輔導合約書」,並繳交第一期6個月的輔導服務費。
二、如培育企業進駐未期滿計畫提前離駐,已繳交之輔導服務費可申請退費,以未期滿之輔導服務費半價計算,不足一個月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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