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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營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管理進駐廠商,整合校內外資源使培育之企業順利發展茁壯,依「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制定「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營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本中心對培育企業之輔導、管理及考核事項,律定廠商於進駐期間之權利與義務等事宜。

第二條 本中心對培育企業提供之輔導項目包括下列八項:
一、 進駐申請
二、 技術支援
三、 商務支援
四、 市場資訊支援
五、 融資協助
六、 行政支援
七、 委外事項支援
八、 遷離協助
第三條 本中心對培育企業之管理項目包括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公共設施管理及營運績效管理。
第四條 本中心對培育企業之考核包括下列八項:
一、 育成項目是否相符
二、 育成績效等第
三、 自費款繳付信用
四、 借用物品返還
五、 違法情事
六、 輔導育成合約履行
七、 遷離條件確認
八、 環境與工安危害安全
第五條 輔導程序
一、 先由本中心與培育企業共同討論全程一年輔導項目及時程,完成營運計畫書並由本中心追蹤列管。
二、 本中心依據前述輔導營運計劃書,推薦輔導老師供諮詢。
三、 專業性諮詢以外之行政服務,由本中心經理協調輔導專家群協助完成。
四、 本中心提供有利初期營運之環境及培育企業育成理念,然企業經營成敗仍繫於經營者之努力。
第六條 輔導費用
一、 免費輔導項目包括
1. 一般性技術引進或技術開發諮詢
2. 一般性企業經營管理諮詢
3. 一般性資料庫系統查詢
4. 行政管理支援
5. 其他未明示付費項目
二、 付費輔導項目包括
1. 各項專業課程訓練
2. 商務規劃
3. 技術合作開發或改良
4. 常年顧問
5. 促銷說明會、展示會等推廣活動
6. 其他個別專案委託
第七條 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
一、 培育企業應將常駐育成中心之成員通報本中心,並遵守本中心門禁各項規定。
二、 進駐人員於工作時間應佩戴識別證。
三、 進駐場所之水電配備或裝潢施工,其設計規劃及施工驗收需經本中心及總務處審核同意。
四、 進駐場所之事務設備標準配備,由培育企業簽署及保管,遷離時需負返還責任。
五、 進駐場所得供企業從事行銷及研發測試活動。
六、 進駐場所不得登記為企業分公司所在地。
七、 進駐企業不得於本校從事不法、具危險性之活動。
八、 有害廢棄物之處理,進駐企業應依環保法規及本校環安衛中心規定存放、清理及運送。
九、 進駐場所本中心將每三個月定期協同本校環安衛中心進行檢查,檢查項目依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本校環安衛中心規範辦理。
第八條 公共設施管理
一、 公共設施之使用分成免費使用及付費式使用二種。各項公共設施,確實按每項設施使用注意事項使用之。付費性公共設施,依相關辦法規定。
二、 公共設施使用時間若有重疊,由中心經理進行協調。
第九條 營運績效管理
培育企業每三個月製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送本中心備查。
第十條 企業於進駐期滿或發展有成,畢業企業得以捐贈、捐助、股票選擇權、或任何實質之措施回饋校方,其回饋額度由本校與企業雙方秉善意原則協商同意之。
第十一條 考核
一、 本中心每年舉行一次考評會議,必要時得邀進駐企業負責人或指派專人到會說明。
二、 考評結果與建議,由本中心書面知會各培育企業。
三、 考評結果得作為本中心執行廠商延駐或離駐或相關管理上之依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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