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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整體學校發展及強化與產業連結,提昇國家總體競爭力,特訂定『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負責協助培育企業相關創新培育之行政事務推動。
第三條 本中心組織架構如下:
一、 中心主任:由校長任命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負責主持或協調中心各項業務。
二、 審查委員會:依培育企業之特性,由本中心聘請校內外專家組成。職責為審查企業培育案申請,其培育期間各類與本校有關之申請案。
三、 輔導專家群:校內外所有參與本中心之教職員生等。
四、 本中心得設經理及專員各若干人,協助中心主任執行下列業務:
1. 負責培育企業所需之軟硬體設備提供、空間分配、人員調配,並提供政府機關與企業培育相關資訊。
2. 協調尋覓校內外專家開辦企業所需課程,或引介適當專家擔當企業諮詢顧問與企業培育其他相關合作事宜。
3. 推廣本中心之業務,招攬企業進駐,不定期舉辦培育企業成果展及投資說明會等。
4. 管理本中心經常收支及進駐企業與學校各項合作經費。
第四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包括大同大學、政府補助款、輔導培育企業之各項收入以及捐贈。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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