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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課程」結合「社區服務」之服務學習,協助學生應用課堂所學、增進自我反思能力、欣賞多元差異、瞭解社會議題及培養公民能力,以推動並深化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特訂定「大同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輔導與實踐服務學習,應成立「服務學習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之,指導本校服務學習之策畫、推動與執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學務長兼任之,綜理相關行政業務。其他委員包括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導師室主任、僑生與外籍生輔導室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各學院教師及學生代表各一名。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合併服務學習課程期初、期末座談會辦理。
第三條 服務學習包含服務學習領域課程及志工服務。
第四條 服務學習領域課程包括「勞作教育」必修課程與具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
第五條 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係指結合校外服務與學生學習目標之課程;其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為有系統之設計及規劃:
(一)校內課堂學習,須有助於學生從事服務及檢討反思。
(二)配合課程目標,於校外(例如社區及非營利組織等)從事志願服務。
(三)學生學習成效評量。
第六條 具服務學習內涵之課程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或基礎課程教育中心開設,核備。
第七條 凡本校修習學士學位者,「勞作教育」課程為零學分必修。
第八條 轉學生曾於他校修畢服務學習領域之勞作教育課程,予以抵免。身心障礙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工作性質由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狀況特殊者,經系主任、院長同意並經學務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九條 志工服務可與校內外志工團體結合辦理,亦得從事校內外公共空間之清潔維護。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之同學,予以頒發志工服務證書,另訂「大同大學志工服務證書申請作業程序」施行之。
第十條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及志工服務列為審查條件之一,服務表現優異者,優先錄取。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另訂施行細則,由服務學習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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