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依據大學法第34條規定,為使本校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時,能獲得經濟上之補助,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原則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不參加本保險者,須於開學2週內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切結書並送至健
康中心存查。
第三條 本保險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保險費最低、績優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第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殘廢或受傷需要住院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第五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及保障內容以當學年度本保險契約書所訂各項條款內容為準。
第六條 保險期間
一、本保險有效期間為一學年,自每年8月1日0時起至翌年7月31
日24時止。
二、註冊繳納保險費在8月1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8月1日起生
效。應屆畢業生,其保險效力至7月31日終止。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補助部份依據教育部之規定,其餘由被保險人
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依教
育部規定之最高金額補助外,惟補助金額以外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險人
負擔: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包括低收入戶、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以
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第八條 學生辦理休、退學學生平安保險效力如下:
ㄧ、學生辦理休學時可選擇續保,則休學期間仍有保險權利,惟應預繳
跨學期休學期間費用。
二、學生休學期間如選擇不參加保險者,需於學生離校會簽單上切結。
三、退學之學生不退還保險費用,保險效力到該學期終為止(上學期至
1月31日止,下學期至7月31日止)。
第九條 保險理賠申請
ㄧ、學生遇疾病或意外傷害就醫住院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至健
康中心填具承保機構提供之「申請書」申請理賠,理賠類別及應檢附證
明文件如下:
(ㄧ)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身故保險金:另檢附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戶籍
謄本。
(三)殘廢保險金:另檢附全民健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診斷證
明書。
(四)醫療保險金:另檢附醫療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若為影
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之院章。
(五)其他保險金:含失蹤保險金,另檢附失蹤證明文件。
二、健康中心審核學生申請理賠之「申請書」及檢附之相關證件無誤
後,辦理用印申請,據以向承保機構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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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9906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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