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支援本校教學與研究,特設置圖書館,並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讀者利用規範及本館工作人員執行依據。
第二條 讀者需憑本人有效證件使用本館各項服務,不得借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本人證件供他人利用,如經本館發現得保留該證件並通知原持有人領回或送回原發證單位。
第三條 凡違反以下規定事項,經本館工作人員每學期登記違規達三次以上者,逕送請學生事務處依校規懲處。
(一) 入館應衣著整潔,不得有影響他人閱覽之行為或未經允許進入館內非開放空間。
(二) 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食物、無密封蓋之飲料、動物入館,並禁止館內吸煙。行動電話及其它足以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應自行關機或不得於閱覽區發出過大聲響;但可於本館特許之範圍內使用通訊設備或飲食。
(三) 館內電腦僅限查詢公用目錄、資料庫及學術網站使用,不得連接BBS站、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遊戲之用。
(四) 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應善加珍惜,不得有污損、破壞之行為。
(五) 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未經借閱(用)程序,不得攜出館外。
(六) 不得任意移動座椅及預佔座位;本館閉館後不得無故滯留館內;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帶走,前述未帶走之個人物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四條 校外人士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或所屬學校處理。
第五條 使用各類資料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違反規定,由借用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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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W-A1601-102大同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11108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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