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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九條之規定,設置「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大同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七、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八、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九、 其他關於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綜理相關行政業務。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組成如下:
一、 當然委員六人:本校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人事室主任、學生事務處生涯諮詢中心主任。
二、 教師委員五至九人:各學院及其他教育中心各推薦教師委員,由校長遴聘之。
三、 職工委員二人:由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四、 性別平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二人為委員,由校長聘任之。
五、 學生委員由學生會推選二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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