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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職員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大同大學教職員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民國88年3月31日 校長核定
民國96年4月26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6月21日 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6條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03月18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與職員工作品質,鼓勵教職員進修、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員服務本校滿三年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基於教學及工作需要,得申請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或本校同意之第二專長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符合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申請資格之教師,應優先依該辦法申請進修研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各項進修、研究,係指本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職員:
一、 留職留薪全時進修、研究:在一定期間內,辦妥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 帶職帶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利用授課辦公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 帶職帶薪公餘進修、研究: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四、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在一定期間內,辦妥手續,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全時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四條 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進修人員須依此公假範圍內安排進修課程,不得藉故延誤經辦之業務。
第五條 教職員進修期限︰
一、 進修碩士學位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二、 進修博士學位以四年為限,必要時每次得申請延長一年,但以延長二次為限。
三、 短期課程研修,以一個月至一年為期,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但全部進修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六條 本校得視經費及個案最近三年之考績,經主管會議審議、校長核定,酌予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一、 本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
二、 經本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外進修、研究,給與半數以下或定額之補助。
三、 經本校同意,修讀本校碩士在職班者,得依學期成績80分以上50%、88分以上全額補助核給學雜費,最多以四學期為限。
四、 經本校同意,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取得與目前工作或第二專長有關之學位,進修期間若未領取補助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核給一次獎金五萬元以內之獎勵。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兩週內,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第七條 進修人員應於進修開始前提進修計畫向所屬單位申請。各單位審查進修計畫時,應考慮各單位人員調配狀況及發展需要,以免影響學校整體教學及行政工作。
第八條 教職員留職留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與留職停薪之期間相同。
教職員帶職帶薪部份時間進修、研究者,服務義務期間與帶職進修期間相同,但領有補助者,每學年加計服務義務半年。
教職員帶職帶薪公餘時間進修、研究並領有補助者,服務義務期間與帶職進修期間相同。
教職員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取得學位而獲得獎金者,服務義務一年。
教職員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主管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進修期間不滿一年者仍以一年加計服務義務年限。
第九條 進修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二週內提交進修報告及成績單。完成進修,須於三週內向本校提出書面總報告、總成績單及學位或結業證書。
第十條 教職員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教師應配合學期、職員應立即返回本校服務,不得稽延。
第十一條 核准進修、研究之教職員,應事先覓妥連帶保證人與本校簽訂進修同意書,以保證履行服務義務及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第十二條 教職員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或未取得學位,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同意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並加計違約金。但部分時間進修者,應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之五分之一(每週八小時/四十小時)及補助,並加計違約金。
前兩項之違約金即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款項之利息,自領款日起至違約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單利計算之。連帶保證人並應連帶負責前項金額之繳還及賠償。
第十三條 教職員進修取得新學歷後,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改敘、改聘、並與其工作成效合併作為將來升等、調薪之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取得與目前工作相關或本校確實需要之證照,經主管會議審議、校長核定,酌予三千元以下之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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