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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外活動績優獎學金實施要點(改新法大同大學校外競賽績優獎勵實施要點)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及社團參與有益身心之課外活動,及參加校外競賽之興趣,並獎勵優勝之學生及社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或社團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主辦或委辦之校際或全國之活動競賽,獲得優勝者得申請本獎學金。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新台幣5,000元
(二)第二名:新台幣3,000元
(三)第三名:新台幣1,500元
(四)第四名:新台幣1,000元
但其他團體主辦全國性比賽獲得優勝者,獎金減半發給。
三、代表隊(人)參加第二條內之分區比賽獲得優勝者,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新台幣2,500元
(二)第二名:新台幣1,500元
(三)第三名:新台幣1,000元
(四)第四名:新台幣800元
但其他團體主辦地區性的比賽獲得優勝者,獎金減半發給。
四、社團參賽隊數在五隊以內者敘獎乙項,此外每增三隊就增敘獎一項,至敘獎四項為限。學生個人參賽活動人數在30人以內者,敘獎乙項,此外每增30人就敘獎一項,至敘獎四次為限。另得依比賽表現功績予以記功嘉獎。
五、學生個人或社團自發參加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列之活動競賽而得獎者,其獎金減半發給。
六、學生自組團隊含有校外人士者,其獎金須按比例扣除之。
七、競賽活動若有分級比賽情形,各級獎勵自其最高級起每降一級其第一名比照前一級第二名獎項敘獎,其第二名比照前一級第三名獎項敘獎,依此類推,敘獎到第四名;若其獎學金額未滿千元者,每名次依二百元之數,依序遞減。
八、同級比賽有分組比賽情形,其獎勵金額須按分組數之比例減額發給。
九、本要點所列之各項獎金之給予,不受校外其他獎勵限制,惟不可於校內重複申請。應於比賽活動結束後一週內檢附大會秩序手冊、成績冊、獎狀(盃)及申請書先會相關單位會簽後送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十、本獎學金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後,報請學務長核定辦理發放事宜。
十一、本獎學金由就學獎補助款編列預算或其他經費支付。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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