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等四級。
第四條 教授級專業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五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六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七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聘為專任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時,其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由系教評會送校外專家學者三人審查,獲過半數審查委員通過後,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逐級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及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恤、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给標準給與。
第十三條 本校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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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981119.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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