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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民國90年9月25日 修訂
民國92年8月5日 經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93年9月14日 行會議通修訂(金額部份)
民國111年8月1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鼓勵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研究助理,或協助一般行政工作等,特訂定「大同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以未在校內外擔任專職工作的學生為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編列支應,由學生事務處及教務處依補助項目分配各系、所於當學年度支用之獎助學金金額;另教育部獎補助經費,不得支應勞僱型學生兼任助理助學金支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獎助學金,包括下列三類:
一、 優異碩博士生入學獎助學金。
二、 未具僱傭關係之獎助學金:研究獎助金、附服務負擔助學金。
三、勞僱型學生兼任助理助學金(含教學助理):研究助理助學金、教學助理助學金、行政助理助學金、工讀助學金等具僱傭關係之助學金。
第五條 獎助學金審查及核發:
一、 優異碩博士生入學獎助學金:
(一) 碩士生依「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校碩士班實施辦法」及「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校碩士班助學金辦法」,每學年開學後依公告時間,經各系、所初審後向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並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複審且依年度經費決定獲獎名單,再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發。
(二) 博士生依本校「鼓勵博士班研究生就讀獎學金實施要點」,每學期依公告時間檢附申請資料向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經教務長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決定獲獎名單,並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發。
二、 未具僱傭關係之獎助學金:各教學單位依發展特色需求制訂研究生獎助學金發給金額、名額及資格審查規定,並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各教學單位資料,簽核辦理核發作業;另不足額部分,各教學單位得以自籌經費支用。
三、 勞僱型學生兼任助理助學金:教學助理助學金之申請與審核依本校「教學助理實施要點」辦理;其他僱傭關係之學生得依其他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六條 獎助學金得視當年度預算酌予增減經費,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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