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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結合校內外學者專家,建立諮詢制度,俾集思廣益,促進校務發展,特設置「大同大學校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有關本校特色及未來發展方向之諮詢事宜。
二、 有關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諮詢事宜。
三、 有關結合校內外資源,協助促進本校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之諮詢事宜。
四、 其他有關校務工作之推展及興革等諮詢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校長敦聘學者、專家、社會賢達與校內相關教師擔任,任期二年,得連聘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校長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負責行政事宜。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各學院及各系、所、中心得設院級或系級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校外委員得酌支會議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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