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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暨本校辦學宗旨訂定之。本校為推動校務發展業務,設立大同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校務發展之宏觀建議。
二、 有關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之研議。
三、 有關學術發展及產學合作方針之研議。
四、 校長交辦有關校務發展事項之研議。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造物教育實踐中心中心主任、校務研究辦公室執行長、各學院院長及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五至九人由校長自校務會議代表中聘請學校教師與職員或另聘校外賢達人士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並得依職務異動隨時改聘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 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校長無法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校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本委員會之具體決議事項,有必要時向校務會議提請議決。
第5條 本委員會之相關業務與決議事項由秘書室負責執行或追辦。
第6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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