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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使人事運作符合公開、公平原則,組織大同大學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大同大學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職工考績、升等、資遣、免職等事項。
二、評議職工獎懲事項。
三、校長交議事項。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資訊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等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職工五至六人組成職工委員,任期二年。
前項職工委員,以前學年結束時,連續在校任職滿三年,且最近一年考核成績甲等者為限。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同時擔任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職工委員於任期期間受有申誡或記過之處分時應即免兼並於三年內不得擔任此職務,其遺缺由校長遴聘,任期與原委員任期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自委員中遴聘之並擔任會議主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當然委員如因故無法參加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並經主席同意後出席會議並行使職權;職工代表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參加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除免職案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餘議案均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對交付評議之案件,若有疑議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備詢,事畢應即離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外洩。另外,對己身事件或有利益關聯之事件應行迴避。
第八條 校長對於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如有異議時,得退回重新審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交付懲戒案件得由被懲戒人於指定期間提出答辯書,或傳喚被懲戒人以關係人列席陳述事實或答辯,如被懲戒人不提出答辯書或列席陳述,本委員會得逕行為懲戒會議。
第十條 當事人對決議事項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書二週內,以書面說明理由向主管提出申復,再由本委員會複審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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