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約聘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並規範約聘人員之聘用與管理考核,特訂定「大同大學約聘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聘人員,係指在本校領取薪資,但非屬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工者。其範圍如下︰
一、 因辦理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業務所需人員。
二、 因辦理正式人員增補,在本校未完成納編前所需人員。
三、 因代理編制內人員奉准留職停薪、留職留薪期間工作之人員。
四、 因辦理校外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計畫案事務所需人員。
第三條 用人單位聘用約聘人員時,應先行簽具詳細理由、工作內容、聘期、預算來源等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由用人單位或人事室進行公開招募。
遴聘作業應於預定聘用、到職前一個星期辦理完畢,由用人單位會同人事室,遴選若干人選並建議優先順序,報請校長核定後辦理聘用手續。
第四條 約聘人員奉准聘用後,應至人事室報到及辦理勞、健保等相關手續,並以實際到職日起薪。
第五條 除辦理校外機關委託或委辦計畫案之約聘人員得按委託單位之規定敘薪外,其餘依照本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依本辦法所聘用之人員,除計畫案另有規定外試用期為三個月,經考核通過後,聘期為六個月。之後每次依單位主管之核定,但最長以一年為限。
第七條 約聘人員之考核、出勤及請假方式,比照本校編制內職工辦理。約聘期間考核乙等或累積遲到10次以上,一律不得申請薪資調整。
第八條 本校編制內員額出缺時,得遴選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經行政主管會議推薦,報請校長核定後轉任編制內人員,遴選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約聘人員之退休、撫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約聘人員於聘用期間,應遵守本校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聘約規定,本校得隨時解聘。本校因經費刪減、業務裁縮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提前終止契約,惟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約聘人員於約聘期滿未獲續聘通知者,即視為終止契約。約聘人員如須於聘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用人單位、人事室同意,報請校長核定後,完成離職手續,始得離職。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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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約聘人員管理辦法990617.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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