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儀器設備報廢準則
一、 各單位根據「歲入歲出預算編寫辦法」,編定年度報廢預算交會計室統籌分配,列為該年度預算提董事會討論通過後,確定該年度財產報廢金額。
二、 財產設備報廢標準:各單位採購之儀器設備,經正常程序使用後或已逾使用年限,功能損失或不符需求,經使用單位送修仍無法修復者。
三、 各單位指派一人以上(品別)財產報廢負責人,每學期至少一次,到現場實地勘查,將符合財產設備報廢標準者編列報廢預算,經會計室呈報審核通過後,填妥報廢申請單上之相關資料,並經單位主管審核後,送交總務處辦理。
四、 總務處將無法轉活用之設備,再列印出固定資產減損單,會簽會計室及申請單位主管後呈總務長,核轉校長批示。
五、 呈准後之固定資產減損單交會計室除帳,另財產報廢申請單一聯寄回原單位存查。報廢設備由各單位自行整理後集中放在一處,總務處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電腦、儀器或其他有活用價值之設備視使用狀況發通告廉售學校公司師生同仁或招商變現。
2. 無活用價值之設備金屬類由廢棄物回收商回收變現。其餘則由廢棄物清理商清運。
|
附件檔案:
儀器設備報廢流程圖修正95110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