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財產盤點細則
1. 本校依據「大同大學財產管理辦法」第八章,特訂定「大同大學財產盤點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2. 各單位每學年度應至少盤點一次,由執行小組督導並填寫盤點督導考核表,送交總務處彙整作成盤點記錄表,因業務需要或主管異動,總務處得不定期派員會同抽查。
3. 執行小組成員: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圖資長、各院院長及各單位主管組成。
4. 各單位應以各財產保管人或計畫主持人為盤點人,並配合各單位財產管理人盤點其所請購、使用、保管之財產。屬於公共或共同使用之財產由系、所財產管理人盤點。若各單位管理人所管理之財產過多,得由各單位主管另行指派人員協同負責盤點。
5. 盤點程序:
一、 核對財產數量。
二、 填寫並核對置放地點。
三、 補貼遺失或脫落之財產標籤。
6. 盤訖後由各單位財產管理人彙整盤點記錄表,經單位主管簽核,送總務處彙整並呈校長核閱。
7. 財產盤點記錄表及財產標籤由總務處保管組製作,發送各單位財產管理員。
8. 每學年會計師進行抽點時,總務處應協同配合。
9.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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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財產盤點細則_v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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