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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87年5月15日 八十六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民國96年7月19日 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設立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評會)。
第二條 本中心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事項。
二、 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事項。
三、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事項。
四、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事項。
六、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事項。
七、 有關教師升等申復事項之審議。
八、 有關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九、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
十、 審查通過之事項,應依規定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三條 本中心教評會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之,但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任期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中心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六條 本中心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出席委員對內容、討論與表決情形,需付保密之責。
第七條 本中心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中心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八條 本中心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得送院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中心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本中心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報院級及校教評會審議後,呈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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