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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清寒優秀學生安心就學,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試辦計畫),特定「大同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利本試辦計畫獎學金發放事宜。
第二條 本獎學金由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定後發放。審查委員會成員包含主任秘書、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及1名導師代表與1名學生代表。
第三條 補助對象:本校大二以上學士班學生,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同時符合「經濟不利」及「成績優異」兩項資格。本獎學金補助對象不包含大一新生、碩博生、延畢生、外籍生及113學年度第二學期以後轉至本校之轉學生。
第四條 申請資格依下列規定:
一、經濟不利生身分資格說明
A類: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5、原住民學生。
B類:具弱勢學生助學資格者:
1.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學生。
2.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學生。
3.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二、成績優異資格說明
113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班級排名均須為班上前30%以內,且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者。

三、若有受申誡或警告以上處分者,學校得視情節終止發放。
四、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者或喪失學籍者,均自次月起停發獎學
金。

第五條 獎學金發給期程:
114年11月1日至115年7月31止,共9個月。除114年11月至115年1月之獎學金經核定後一次性發放之外,自民國115年2月開始,獎學金於每月當月發放。惟當屆畢業生本獎學金只得領取至115年6月止。

第六條 獎學金發給名額與金額相關規定:
教育部依統計之各校清寒學生數,分別核定各校A類與B類獎學金之名額,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可視學生實際需求流用獎學金名額。
一、A類: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且成績優異者:
每生每月發給8,000元,114學年度發給9個月,每生114學年度可獲
獎學金72,000元。
二、B類:符合弱勢助學資格且成績優異者:
每生每月發給10,000元,114學年度發給9個月,每生114學年度可
獲獎學金90,000元。

第七條 如符合領取獎學金資格學生人數大於教育部核配名額,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得以綜合學生在校表現(例如:公益活動、競賽成績及證照等)與實際生活需求等面向為優先考量。

第八條 獲本獎學金補助學生,114學年度第2學期不得再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 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助學金,得重複支領學校或民間贊助之獎學金。

第九條 前揭獲獎者不得重複請領同性質政府獎學金,但獲獎名額有限制時,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得以完全未領取其他獎學金者為優先考量。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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